《eDDA快捷入金用户协议》
本《eDDA快捷入金用户协议》规管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客户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本协议补充各项本公司不时修订适用于(i)规管客户帐户和/或 (ii)透过客户帐户进行的交易的协议或条款及细则。
1. 定义和释义
在本协议,下列的词语具下列定义:
「本协议」指本《eDDA快捷入金用户协议》。
「银行」指香港法例第155章 《银行业条例》认可的在香港有牌照的银行。
「银行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门经营一般银行业务至少4小时的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但不包括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 八号(或以上)烈风或暴风信号发起的任何日子或期间。
「本公司」指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指本公司开户表格上列作客户的该人士。如数目超过一位,「客户」应分别指每名人士及共同地指每两位或以上客户及,如适用,包括任何客户授权可以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该人士。
「客户帐户」指客户不时于本公司维持用作买卖证券及记录有关交易的一个或多个保证金证券交易账户及/或现金账户。
「客户银行帐户」指(由客户向本公司指定)以客户名义开立并在指定银行内维持的有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的帐户 (由客户向本公司指定)。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账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产品」指任何证券交易或本公司可能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
「参与者」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包括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运营商,有牌照的储值支付工具,或任何结算公司不时容许的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
「监管规定」指本公司、银行、结算公司、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客户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包括税务机关)、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不时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交易」指客户与本公司之间买卖投资产品的交易。
2.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a) 按本协议条件及细则, 本公司将向客户向银行申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提供相应服务。当本公司从客户收到下述第4节中规定的资讯及确认后,本公司将协助把客户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申请指令、资料及资讯传送至客户指定银行。
(b) 申请被指定银行批核后,客户可直接向本公司发出指示及授权本公司(i)从客户银行帐户直接存款到客户帐户或(ii)从客户帐户中提取资金到客户银行帐户中。
(c) 如果客户已经在客户帐户上设置了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但于长时间内未有根据该授权进行操作 (限定时间由本公司全权决定),即使该授权尚未到期或未有注明授权到期日或终止日期,本公司有权取消该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指定银行亦有可能取消该直接付款授权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如该授权被银行取消,客户需自行向该银行查询而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d) 客户通过本公司向银行申请之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预设数值如下:
- (i)预设转帐周期为每笔;
- (ii)转帐限额为无上限; 及
- (iii)协议时长为无期限。
如客户不接受该预设数值,客户不应继续透过本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e) 尽管上述所列,客户可以直接指示指定银行更改上述 (d) 段所列的预设数值。
(f) 客户同意如客户帐户的资金不足以进行任何提款,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不进行该提款。
(g) 除非另有终止或取消,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将持续生效。如客户要取消或更改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请客户联络已授权客户银行账户之所属银行处理。
3. 客户的责任
(a) 客户应以本公司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的资料及完成程序,以使本公司向指定银行提交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请求。客户申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定的客户银行帐户必须与客户帐户使用相同的名称。
(b) 如适用, 当客户授权其他人士向本公司发出有关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客户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 (i)客户须为每名获客户授权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 (ii)任何本公司收到由客户或任何获客户授权的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及
- (iii)客户有责任确保每名获客户授权的人士均会遵守本条款就其代客户行事适用的条款。
(c) 对于因根据本协议进行的任何转帐而导致客户银行帐户或客户帐户上的任何透支(或现有透支增加),客户应承担全部责任。
(d) 客户应立刻并没有延误地通知本公司任何会影响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任何客户银行帐户状态变化。
4. 客户的指示具约束力
当客户向本公司发出有关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设置或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指示后,该指示即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5.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a) 为了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客户可能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客户不时就有关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向本公司提供或由本公司编制的全部个人资料及资讯统称为「客户资料」。
(b) 客户同意(及如适用,客户代表客户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本公司可为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 (i)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维持及运作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 (ii)处理及执行客户不时有关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 (iii)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指定银行,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运作使用;
- (iv)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 (v)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c) 客户明白及同意客户的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本公司、指定银行、或其他参与者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再披露或转移,作为提供及运作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用。
(d) 倘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客户确认客户会取得并已取得该等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本公司、指定银行、其他参与者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6. 责任限制
(a) 在法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客户就有关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合称「损失」),除非有关损失是因本公司或该关联公司、母公司、特许人、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疏忽导致则另作别论。
(b)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负责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或引致的,或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引致的延误、无法使用、中断、错误或故障 – 无论上述情况是否导致本公司延迟或无法按照客户的指示通过客户帐户进行交易;及
(c)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本公司、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7. 免责及责任承担
(a) 任何因(无论是否可预见、直接或间接)(i)客户及/或客户授权人士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陈述或担保、或(ii)本公司接受并执行客户及/或客户授权人士的任何指示、或(iii)客户及/或客户授权人士依照相关条款和约定应履行的相关义务而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均造成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成本,索偿,要求和其他支出(无论是否基于税收,关税或其他事项),客户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均不须因任何不真确、不明确或不完整的说明而导致服务无法执行和/或任何系统故障或错误及/或因前述事项导致本公司延误或不能执行客户有关本协议的指示(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任何交易,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设置或使用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任何指示)导致客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间接损失或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负上任何责任。
8. 分割性
倘若本协议所载之任何条文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余条文将继续有约束力及有效。
9. 修订
本公司可以通过向客户发送书面通知(“通知”)自行决定修改,删除或替代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增加本协议的条款。除非本公司在通知日期后的十四个银行营业日内收到书面反对通知,否则本协议的该等修订更应视为已被客户接受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10. 第三者权利
(a) 除本协议所列以外,任何不是本协议的一方并无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强制执行本条款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条款的任何本协议条文下的利益。
(b) 尽管任何本协议的条文,本协议的修改或撤销不需任何不是本协议的一方的同意。
(c) 在遵守《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条例的前提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本公司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董事、人员、雇员或代理均可执行并享受任何明确赋予其权利的条款的利益。
11. 法律及司法管辖
(a) 本协议和-切据此产生或与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均受香港 法律管辖,并按之解释。
(b) 香港法院具有解决本协议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本协议的 存续、有效性或终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c) 客户不可撤回地放弃其现时或将来对本协议或与之有关产生的任何法 律程序(「法律程序」)的地点还定为香港法院提出反对的权利,亦 放弃因该法律程序的法律地点不便而提出申索的权利。客户亦进一步 不可撒回地同意该等法院对该等法律程序的裁定具有终局性,并对客 户具有约束力,并可于其他司法权区强制执行。
(d) 本协议第11条并不妨碍本公司选择或限制本公司在任何其他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司法权区法院对客户提起法律程序的权利。在法律容许范围 下,本公司可同时在多个司法权区进行法律程序,即使本公司已于- 个或多个司法权区对客户提起法律程序,但本公司仍可在任何其他司 法权区进行法律程序(不论是否同时进行)。
12. 可转让性
(a) 本协议之条款约束协议各方之继承人、受让人及私人代表(视乎何者 适用) ,并使之受益,但是,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转移、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客户在本协议内之任何权利或义务。
(b) 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协议内之全部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人,而无须经客户事先同意或批准。
13. 有效文本
(a)本协议之英文与中文本文义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b)本协议与适用于客户帐户的条款和条件(即保证金帐户条款和条件或现金帐户条款和条件, 视何者适用而定) 如有歧义,概以适用于客户帐户的条款和条件为准。